商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生奖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31

商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生奖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搭建拔尖创新型人才培养平台,提升我院博士研究生国际化培养水平,按照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要求,特设立“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国(境)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奖学金”(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奖学金)。

第二条  选拔优秀博士研究生到国(境)外世界一流的院校、世界一流的专业,师从世界一流的导师,进行联合培养。

第三条  联合培养奖学金主要由“双一流”建设经费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设立一等奖学金与二等奖学金。入选学校项目的学生可获一等奖学金,校院合计发放生活费金额为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生活费标准的80%;入选学院项目的学生可获二等奖学金,发放生活费金额为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生活费标准的75%。

第五条  联合培养奖学金最长资助期限为12个月,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奖励金额最长资助期限为6个月;如学生交流期限超过6个月,则学生回国后进行科研考核评估,通过考核的学生可获得第二部分即6个月之外的资助金额,标准同前6个月。考核指标为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完成以下成果之一:1、按培养方案要求发表1篇中文B类及以上期刊;2、在学院认定的A、B类国际会议中发表1篇英文论文(有接收函);3、投稿论文已在中文A上完成一轮“修改后再投稿(Revise& Resubmit)。注:1、3类成果的见刊期限可放宽至回国后6个月内。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优秀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二)我院基本学制内(不含基本学制最后一学年)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各类在职培养、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学术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当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要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1.博士阶段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2.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境外学习、研究工作者;

3.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五年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院成立联合培养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院主管领导、硕博项目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联合培养奖学金管理办法;确定奖励金额发放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联合培养奖学金每年5月份评审一次。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联合培养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一);

(二)国(境)外院校正式邀请信;

(三)双方导师共同签字的研修计划(research proposal);

(四)符合当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要求的外语水平证明。

(五)国外导师学术简历。

第九条 联合培养博士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申请人须于申请当年派出,否则将取消其派出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联合培养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联合培养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2018年9月20日



商学院联合培养奖学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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