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宣传信息事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7-03
本文由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况伟大撰写,刊登于《今日头条》网站,并获得“头条号青云计划奖”。该奖项旨在鼓励优质原创稿件。
2018年12月,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民发﹝2018﹞146号),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清理整治。居民区“大、洋、怪、重”的起名乱象引起社会广泛热议,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支持者认为居民区的起名很多都名不符实,应当对其进行治理整顿,反对者认为居民区起名是开发商的权利,无权干涉。因此,为正视听,有必要对居民区名称的性质从学理上进行厘清。
附某城市不规范地名清单:
某城市不规范地名清单
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大、洋、怪、重”分别指什么?
“大”:指地名在含义、类型和规模方面刻意夸大,地名的专名或通名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现象。
“洋”:指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盲目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音译形式命名我国地名,以及用外文拼写我国地名等现象。
“怪”: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含义不清、逻辑混乱、低级庸俗、繁简混搭、中西混用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等现象。
“重”: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存在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等现象。
二、居民区起名有什么性质?
首先,居民区位于特定地理位置,占用一定地理面积,居民区名称本质上是地名。因此,居民区的名称应体现当地的地理特征、历史和文化,以便清晰、准确地反映居民区所在地的位置、历史和文化,方便居民准确理解和定位居民区,方便地方政府有效管理和统一规划居民区和地名。
其次,居民区名称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前已述及,居民区名称是地名一部分,所以居民区名称是当地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的记号,它不仅对当地居民和当地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全人类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与人名、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不同,居民区名称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它不属于任何开发商和任何个人。
最后,居民区名称具有时代性。前已述及,居民区名称是当地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的记号,反映了当时和当地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的真实和客观情况,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换言之,随时间推移,尽管当地历史和文化会发生变化,但居民区所在的地理位置不会发生变化,居民区名称所包含的历史和文化反映了居民区起名时的历史和文化,记载了居民区当时的历史和文化,体现了当时的人土风情,具有时代性。
三、居民区起名有什么原则?
首先,居民区起名应坚持相关性原则。前已述及,居民区名称是当地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的记号,居民区起名应与其相关。显然,当前中国居民区起名存在的“洋”“怪”现象与当地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不具有相关性,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误导当地居民和外地居民,不利于人们对小区准确定位,不利于街巷社区历史和文化的传承。
其次,居民区起名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前已述及,居民区名称本质上是地名,是当地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的记号,应该客观准确反映当地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的真实情况。当前,为兜售房屋,迎合购房者的奇葩心态,开发商刻意夸大和虚构居民区名称,热衷于“大、洋、怪”的起名吸引购房者,脱离了当地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名不符实,违背了居民区起名真实性原则。
再次,居民区起名应坚持可识别原则。与人名和企业名称一样,居民区名称应体现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具有很高的识别度。当前中国居民区“大、洋、怪”的起名夸大其词、张冠李戴、令人费解,混淆视听,社会认同度低,违背了居民区起名应坚持可识别原则。
最后,居民区起名应坚持唯一性原则。与人名、企业名称和政府名称一样,居民区起名不能与现有的地名(道路名、街道名、小区名)、人名和国家领导人名重名或重音。居民区名称应是特定地位位置、历史和文化的记号和符号,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当前居民区规范存在的重名现象,违背了居民区起名应坚持的唯一性原则,无法有效识别和定位所在的居民区,扰乱了社会秩序
四、未来,居民区应该如何取名?
实际上,当前中国居民区起名存在的“大、洋、怪、重”乱象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开发商迎合市场需求,谋私利所致,二是人们对居民区名称的性质及其影响认识不清、不到位所致,三是执法部门宣传和执法不到位所致。因此,为清理整顿居民区起名乱象,有效规范和治理名称,应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第一,明确居民区名称的性质,增强人们对居民区名称的理解和认识。目前,人们对居民区名称的认识非常有限,对居民区名称具有的地名性质和公共产品性质认识不足,认为居民区起名是开发商的权利,无权干涉。因此,基于人们对居民区名称性质的模糊认识,难以对居民区名称形成广泛讨论和舆论,开发商为谋取私利,迎合购房者促销,可以任意起名,以私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导致居民区起名乱象,必须加大对居民区名称性质的宣传。实际上,与人名和企业名称不同,地名属于公共产品,居民区名称不属于开发商的私人产品,公共部门必须干预和统一规划管理。尽管开发商享有名称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居民区名称就是私人产品,必须符合《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协调《商标法》和《地名管理条例》。居民区名称属于公共产品而非私人产品,而企业商标属于私人产品,所以开发商的商标权和名称权不能侵害公共利益。换言之,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居民区名称不属于开发商的商标权和名称权,居民区的地名权高于开发商的商标权和名称权,《商标法》中有关企业居民区名称的商标权和名称权必须让位于《地名管理条例》,不能与《地名管理条例》冲突。
第三,坚持居民区起名的原则,清理整顿居民区起名乱象。目前,居民区“大、洋、怪、重”的起名乱象,不符合居民区起名的相关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可识别原则和唯一性原则。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不到位。因此,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每个小区的起名均应经科学论证,需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建议和监督,充分体现居民区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不能一味放任和纵容开发商起名。
第四,清理整顿居民区起名乱象,需要各部门联合行动。清理整顿居民区起名乱象,涉及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各政府部门,国务院应充分协调各部门工作,将居民区起名乱象清理整顿工作成本减少到最低。在更改地名过程中对居民造成的额外支出,民政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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