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9-03-31

中国人民大学学校办公室文件



2014-2015学年校办字27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工作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经2014-2015学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学校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博士后管理体制


第二条  我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系)两级负责的博士后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规划,决定博士后工作重大事宜。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作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受理博士后日常事务。

第四条  学院(系)是博士后工作基本单位,博士后在站期间各项事宜,均须通过学院(系)协调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可经由学院(系)博士后工作人员咨询学校职能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不开展直接面向博士后个人的管理工作。

学院(系)成立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学院(系)主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制定本学院(系)博士后工作规划,决定博士后招收、考核、评审等有关事宜,并负责管理本单位博士后。学校鼓励学院(系)在学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利于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和工作效益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报人才办备案。

第五条  学校定期对学院(系)博士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优秀的,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鼓励;评估不合格的,将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减少该学院(系)博士后招收计划;限期未能改善的,将暂停该学院(系)博士后招收资格。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六条  我校博士后招收以服务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为中心目标。在招收导向上,优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承担“智库”建设的研究机构的需要;优先保证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重大及重点课题主持人的需要。

第七条  我校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工作任务和条件具备、指导教师数量充足的二级学科,均可申请招收博士后。未设一级学科流动站但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可申请招收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后,也可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

第八条  合作导师

(一)条件

合作导师一般应为受聘教学科研型教授岗位并已经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博士生的我校在岗教师,应有正在承担的省部级及以上课题且经费到位,学术专长与博士后研究项目相近。

部分学术水平较高、经学校批准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重大课题、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由本学院(系)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推荐并报学校审批后,也可担任合作导师。

(二)主要职责

1.对研究课题提出具体要求,指导博士后制订研究计划,对其研究工作给予指导;协助和指导博士后了解国内外同类研究的状况;支持、组织博士后研究项目结题。

2.指导或与博士后合作开展教学工作。

3.协助博士后熟悉本单位情况,并就培养过程中的问题与学院(系)沟通解决。

4.对博士后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博士后在站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合作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有义务积极配合学校及学院(系)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为保证培养质量,一位合作导师每年度招收的博士后不应超过1人;合作导师在主持重大项目或重大课题期间,确因研究需要,经学校审批,可通过自筹经费的方式额外招收博士后,原则上不超过1人;合作导师指导的博士后不能按期出站的,不得新招博士后。

(四)为锻炼中青年教师,鼓励各学院(系)组建以合作导师为组长、中青年教师为成员的导师组,指导博士后开展工作。

第九条  招收类型

(一)我校目前独立招收的博士后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1.应届统分博士毕业的、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且回国无工作单位的以及外籍博士后,为一类博士后;

2.作为后备教师进行重点考察培养的,即教师博士后,为二类博士后;

3.非应届统分博士毕业,但已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为三类博士后;

4.以支持兄弟高校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已在教学、科研机构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现工作单位同意其以脱产方式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为四类博士后;

5.学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以支持与我校签署共建协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培养专业化人才为目标而招收的、以脱产方式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为五类博士后;

6.已受聘我校教师岗位、因参加“海外留学归国教师挂职锻炼”等学校重点实施的青年人才再培养计划的,为六类博士后。

(二)除四类、五类博士后之外,学校原则上不招收其他校外在职人员做博士后。确需招收的,需由流动站所在学院(系)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待学校组织专家评议并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参加校内统一遴选。

(三)一类、二类及三类博士后进站时,须将人事、组织关系转来我校(外籍博士除外),在站期间档案由我校保管,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行人事代理。上述博士后的户口可转来我校,在站期间落集体户。

(四)学校统筹考虑当年国家资助经费情况及各单位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将国家资助指标分配给学院(系),学院(系)研究决定后落实给博士后个人。国家资助指标原则上须用于支持一类、二类及三类博士后,优先用于支持一类博士后。

(五)由于国家资助指标有限,针对通过学院(系)、学校两级专家遴选会评审的博士后申请人,学校每年将视申报人员情况,提供部分自筹经费博士后指标。自筹经费博士后的申请、管理与国家资助博士后相同,但学校不承担薪酬、住房、公积金、医疗及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超过40周岁的,应具备专家认可的、较为突出的科研能力,且在申请前自行联系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并获得申请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应具备专家认可的、较为突出的科研能力。

(三)近5年内,在申请进站学科领域国内核心学术刊物或国际较高水平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如有高水平文章发表且经专家遴选委员会认定的,文章数量可适当放宽;如发表论文数量较多且经专家遴选委员会认定的,可适当放宽对学术期刊级别的要求。

(四)根据国家文件规定,我校博士毕业生申请继续在我校做博士后的,须跨一级学科申报。

(五)外校博士毕业生申请来我校做博士后的, 如为应届生,所选研究方向应与本人博士期间研究方向密切相关;如已参加工作,所选研究方向应与本人工作领域密切相关,且进站时提交的研究成果应与所选研究方向密切相关。

第十一条  遴选程序

坚持“按需招收、择优遴选”的原则,采取学校、学院(系)两级遴选机制。具体申请、遴选、录取程序如下:

(一)学校于每年10月和次年3月集中组织两次博士后招收遴选

1.每年10月中旬和次年3月中旬,各学院(系)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及教师队伍现状,实事求是地制定本单位博士后招收计划,按学校通知要求及时交人才办;

2.学校审核通过后,于10月底和次年3月底分别对外公布招收计划;

3.学院(系)组织内部遴选程序,并将遴选结果最迟于12月初和次年5月初之前交人才办;

4.人才办于1月上旬和6月上旬,组织召开专家遴选会,确定最终录取人员。

(二)申请人向学院(系)递交材料清单

1.《博士后申请表》

其中,申请表中的《专家推荐信》应由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填写,其中一位应为申请者的博士生导师。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及外籍申请人一般应有一位海外导师作为推荐人。

应届统分博士申请人须提交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或学生就业管理部门开具的统招统分证明(院、系盖章无效);非应届统分博士申请人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辞职的证明;四类、五类博士后申请人,须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脱产作博士后的意见,并说明期满出站后的工作去向。

2.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情况的综合鉴定材料。

3.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尚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学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加盖公章)或签署“如不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证书,则视为自动放弃博士后资格”的协议,待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后补交。

4.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及独生子女证等的复印件。

5.能证明申请人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的主要材料及成果清单。

6.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应提供护照复印件(出国前如已注销国内户口的,需提供由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留学博士回国作博士后意向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学院(系)遴选程序

学院(系)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组织不少于6位专家出席的、公开的博士后遴选会,或以试讲、学术成果报告会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和遴选。具体程序如下:

1.专家审阅申请材料。

2.申请人就博士后阶段拟开展的研究课题和主要工作思路进行简要介绍,并就专家质询进行答辩。

3.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超过2/3方可推荐)表决确定拟招收人员,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并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遴选登记表》亲笔签名确认。

4.学院(系)组织通过遴选的申请人在我校校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将拟招收人员排序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人才办。

(四)学校审批程序

1.人才办对学院(系)提交的拟招收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学校依据本细则及《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进出站评议议事规则》(详见附件)等文件规定,组织召开博士后遴选会议,研究提出博士后招收建议人选,并就国家资助指标及住房等资源分配方案提出建议。

3.人才办将博士后遴选会议建议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人才办将相关决议报全国博管会审批备案,并通过学院(系)向招收的博士后发放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进站及报到

(一)博士后按照全国博管会要求,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注册、填写、上传并提交所有进站材料,经学院(系)、学校、全国博管会逐级审批通过后,博士后可向全国博管会预约时间,并按时携带齐备的纸质版材料到现场办理进站手续。

(二)博士后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学院(系)报到,填写干部履历表、新入校人员情况登记表并签署个人进站承诺书及工作协议。学院(系)博士后工作人员审核并汇总本单位博士后相关材料,按照学校规定时间统一到人才办报到,学校不直接面向博士后个人办理报到手续。逾期未报到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的,视为放弃博士后录取资格。

(三)外籍博士后须在办妥来华工作许可后方可到校报到,并在报到后的24小时内到国际交流处和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外事手续。

(四)办理进站手续一个月内,博士后应将个人档案转移到我校,以便学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转的,做退站处理。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系)应本着培养、使用与选拔相结合的原则,将博士后纳入教师管理体系进行管理,根据研究方向将其分配至相应的教研室,安排其承担科研、教学任务和社会工作,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时,学院(系)应与其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明确教学、科研任务及其它事宜,并报人才办备案。在站期间,根据工作协议对博士后进行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开题

博士后进站后,应按照研究计划及时开题。学院(系)要及时组织博士后开题答辩会,答辩会应有不少于6位专家出席,对博士后的研究课题和研究计划进行评审(同意票超过2/3为通过)。未通过答辩的,要在15日内进行二次答辩;二次答辩仍未通过的,采取退站处理。

开题答辩应在进站后的1个月内完成,并在答辩后的15日内将开题报告交人才办备案。

第十六条  申报讲师

(一)当年进站且人事档案关系已转至我校的博士后,可申报讲师(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注:原来已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博士后不必再申报)

(二)学校届时发布工作通知,学院(系)转发至当年进站的博士后;博士后本人根据通知要求填写《讲师职务申报表》并提交学院(系)。

(三)学院(系)审核盖章后,按通知要求统一将本单位博士后职务申报表交人才办。

(四)人才办审查合格后,通过人事处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

(一)博士后进站满12个月时,学院(系)应组织召开博士后中期考评会,结合《博士后工作协议》对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专家组由6位及以上专家组成。

(二)博士后中期考评会程序

1.合作导师介绍博士后工作情况;

2.博士后做工作述职,接受提问并答辩;

3.专家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及处理建议(同意票超过2/3为通过),并在《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中亲笔签名;

4.学院(系)根据中期考核结果及专家处理建议做出相应处理,并将考核材料及时交人才办。

(三)博士后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长期不在站的,未按要求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未以“中国人民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以主要作者身份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以及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中期考核均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不得继续从事研究工作,应立即退站。

第十八条  基金申报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要求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设立的博士后科学基金。基金主要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类型。面上资助是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提供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的资助。每一年度的基金申报时间及资助标准,详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网上通知。

第十九条  出国出境

博士后因公出国出境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手续。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活动的,应尽量利用假期,但在站期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因私出国出境的,应遵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在站期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博士后出国审批程序与校内教师相同,需在流动站请假备案。

第二十条  延期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学校原则上不接受博士后延期出站申请。因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或博士后特别资助等重要科研项目而确需延期的,须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系)同意并报人才办批准备案,但其总在站工作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延长期内,博士后须交回住房,不再享受学校提供的一切待遇。外籍博士后延期的,需联系国际交流处做好签证延期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同时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保证在站工作时间。建立博士后请假备案制度,博士后离京参加学术会议、活动或调研须事前经合作导师及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学院(系)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二)按时参加教研室活动。教研室应严格考勤,并将考勤记录上交学院(系),作为博士后中期考核和出站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不得经商、办学或在校外其他单位兼任实职;参加社会团体或在其中担任职务,须事先经学院(系)和人才办批准。

(四)博士后按规定完成的研究工作,其成果署名应以“中国人民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学校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博士后研究成果的权益归属。

(五)不得出借、出租或空置学校提供的住房。

(六)其他未尽之纪律,由学校另行解释。


第五章  博士后出站


第二十二条  出站时间

(一)博士后在站时间原则上为2年,如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出站的,应至少在流动站工作满21个月。博士后申请出站的,应在2年工作期满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人才办集中受理期满博士后出站手续的时间为每年1月上旬和6月上旬,届时工作期满的博士后应及时关注人才办发布的出站通知,并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备齐相关材料,经学院(系)交至人才办,学校不直接面向博士后个人办理出站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学校将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  出站条件

(一)科研工作

1.在站期间,须以主要作者身份发表不少于4篇所从事学科领域的核心期刊论文。

2.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中,如有以下情形,经出站专家评审小组鉴定,可视情况折抵相应出站核心期刊论文:

(1)1篇SCI、SSCI或A&HCI收录的论文(需有学校图书馆等相关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可折抵2篇出站核心期刊论文。

(2)出版的20万字以上的高水平学术专著(须为独立著者或第一著者,不含主编、编著、译著或教材),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

(3)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的,可折抵1篇出站核心期刊论文: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并形成有影响力的成果;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申请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作为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普通期刊论文原则上不能折抵。部分特殊学科因核心期刊数量较少而确需折抵的,经专家评审小组认定,一般4篇普通期刊论文可折抵1篇出站核心期刊论文。

(5)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是否折抵及折抵标准由专家评审小组讨论确定。

3.未被SCI、SSCI或A&HCI收录的外文论文,原则上列为普通期刊论文。

4.博士后完成的上述科研成果,均应以“中国人民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项目申报单位;主要作者特指独立、第一或通讯作者;核心期刊的界定参照学校科研处最新更新的核心期刊目录。

5.博士后出站前2个月,应根据全国博管办制定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并与在站研究成果复印件统一装订后,提交出站评审会审议;通过评审后,须向国家图书馆论文收藏中心、学校图书馆和学院(系)资料室交送博士后研究报告。

6.博士后科研任务中所要求的文章,应在出站前正式发表。只有用稿通知的,学校可先行办理出站手续,待文章正式发表后,另行发放博士后证书;如届时未能发表,将做退站处理。

(二)教学工作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当担任助教工作,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具体为:

1.原则上应完成4学分的教学任务,教学任务可包括课堂教学、指导教学或教学服务;自筹经费博士后的教学任务可由招收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课堂教学:每完成18课时授课任务且所授课程实名进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课表,计1学分。与导师共同开课的,出站时须由导师提供共同开课证明,确定学分分配,导师和博士后的教学工作量不能重复计算。

3.指导教学:每指导1篇本科生毕业论文、1篇本科生学年论文或评阅1篇研究生毕业论文,可分别折抵9课时、6课时和3课时的教学工作量。

4.学校积极鼓励博士后承担教学服务工作。完整担任一年班主任工作,可折抵1学分教学任务(担任副班主任工作的,折抵数量减半);完整带完一期学生军训,可折抵1学分教学任务;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试验计划”、“挑战杯”等竞赛项目的,每指导一个项目,可折抵1学分教学任务。

5.考虑到部分学院(系)课程数量紧张,在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外,博士后可通过额外发表核心期刊论文(论文要求与出站核心期刊论文要求一致)的方式,折抵教学工作量,具体折抵标准为:额外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可折抵2学分教学任务;额外发表1篇SSCI、SCI或A&HCI收录论文,可折抵4学分教学任务。

(三)在办理出站手续前,学校将在人才办网页上对拟出站人员的科研及教学情况进行详细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四)上述科研和教学考核条件主要适用于一类、三类及四类博士后。二类博士后由人才办商人事处确定出站考核标准;五类博士后由共建单位牵头确定出站考核标准;六类博士后按照教师标准进行考核。

(五)出站考核其它未尽事宜,可提交出站专家评审小组审议,如获半数以上专家同意,可办理出站手续,否则做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流动站出站评审

(一)博士后出站前一个月,学院(系)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须组织召开出站评审会,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评价。评审组一般应由6名及以上专家组成,成员应包括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

(二)博士后出站评审程序

1.合作导师介绍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

2.博士后做出站工作报告,并接受质询。

3.专家依照《博士后工作协议》审议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决(同意票超过2/3为通过)、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出站评审表》并亲笔签名确认,专家组长填写《博士后期满工作分配表》的“学术机构审查意见”。

4.评审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

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方有资格被评审为优;出站评审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出站评审

(一)通过流动站出站评审后,须向人才办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期满出站院系意见表》

2.《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出站评审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6.《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单位意见表》

7.《博士后研究报告》

8.获博士后科学基金的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9.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教学任务的所有证明材料

10.已结清校内相关手续、校内部门签字盖章的离校通知单

(二)人才办依据学校规定的科研、教学任务,组织大同行专家组成出站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细则及《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进出站评议议事规则》等文件规定,对博士后出站材料进行复审。

(三)学校复审通过的,由博士后本人持纸质版材料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进出站服务窗口办理出站手续。

(四)博士后出站时,须将个人档案、户口同时迁至工作单位。不符合学校延期规定而将个人档案、户口滞留学校的,学校将按照相关程序将其个人档案、户口转回原籍。


第六章  博士后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做退站处理:

(一)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处理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

(二)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其他不符合博士后身份行为的;

(三)违反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纪律的;

(四)未能履行工作协议或中期考核、出站评审不合格的;

(五)未经批准,不按期出站的;

(六)不按期交还财物、住房的;

(七)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的;

(八)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转来学校的;

(九)因私出国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因私出国超过1个月的或因公出国超过3个月的;

(十)其他经专家认定属于应退站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具有以上情形的博士后及合作导师,应积极配合学院(系)办理退站手续。对于不能及时办理的,学校将根据全国博管会的有关程序,通过登报、公告的形式,强制办理。同时,作为惩戒措施,学校将在次年度的博士后招收中,缩减或取消合作导师及学院(系)的招收计划。

第二十八条  做退站处理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国家和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的各种待遇。


第七章  博士后有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获得国家资助指标的博士后,可享受学校提供的薪酬,合作导师应视博士后参与研究工作的情况发放相应补贴。博士后进站一年中期考核合格后,可调整一次薪级工资。

博士后薪酬按月发放,自博士后档案来校当月起发放(档案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来校的,不予补发)。

第三十条  享受国家资助且符合无房户住房政策的博士后享受国家住房补贴,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核定并发放。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为获得国家资助指标的博士后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档案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可参照我校正式教职工标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外籍博士后社会保险,参照我校外籍教师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博士后提供部分租住房源。房源优先考虑二类博士后和一类博士后。

如住房有结余,三类博士后也可提出申请。结余住房分配过程中,优先考虑当年度未分配住宿指标或分配指标较少的学院(系)。

学校届时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后统筹确定住房分配方案。

租住学校房源的,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并在工作期满后及时交还住房,租住期间严禁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三十五条  根据全国博管办有关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配偶及子女户口不随其迁移。博士后在站期间子女入学及配偶工作由博士后自行联系,学校不负责推荐。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与本校教师同样对待,可根据学校科研处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励。


第八章  联合培养博士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社会服务职能,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复合型人才,同时积极拓展社会资源,助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学校积极扩大并深化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设站单位的合作。

第三十八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应依托我校流动站和联合培养单位工作站,围绕高水平研究项目开展。流动站和工作站双方应事先就合作方式、合作内容等具体事宜达成协议,明确双方在培养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合作。

学校鼓励多种联合培养方式。鼓励与工作站开展深度合作,将其建设成为海归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基地;鼓励企业以冠名设立“人才教席”的方式与我校开展合作,聚拢社会资源用于学校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招收

(一)申请人须符合国家博士后招收的相关规定及合作单位要求。

(二)招收程序

1.工作站草拟招收通知,流动站协助发布;

2.申请人向工作站或流动站提出申请;

3.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协助确定联合招收人选,并为其确定合作导师;

4.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博士后申请表》等申请材料;

5.工作站提供《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和《博士后审查意见表》;

6.流动站为遴选通过的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并通告联合培养单位。

第四十条  在站管理

(一)在站时间一般为两年,主要在工作站工作。因课题需要,经双方协商,可有部分时间在流动站工作。

(二)在站期间户口和人事、组织关系应转到联合培养单位。

(三)在站管理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积极配合做好进出站手续,并在查阅资料、参加学术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工作站设站单位应按照双方协议,按期向学校支付联合培养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期满出站

(一)联合培养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工作站和流动站应按规定组织出站评审,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通过评审后由流动站负责办理出站手续。

(二)确因承担工作站相关研究任务而申请延期的,须经由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站备案,但其总在站工作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超过上述期限的,做退站处理。无正当延期理由而未按期出站的,工作站应配合流动站及时办理退站手续。

第四十二条  其他

(一)联合培养博士后在站期间违反双方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的,如双方认为其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报请全国博管办批准后中止其工作。

(二)联合培养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工作站造成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的,流动站可协助工作站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在工作站期间完成的职务研究成果,其发表署名时应注明“XX(合作单位)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此类成果不享受我校的科研奖励。

(四)在站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工作站按有关政策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2004-2005学年校办字5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以往校内有关博士后管理的规定不再施行。如国家颁布关于博士后管理的新政策、新规定,或学校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则本细则相应调整。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进出站评议议事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进出站评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博士后进出站评议组织机构及相关工作,体现学术导向和公平公正,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校博士后进出站评议工作。

第三条  我校博士后进出站评议工作每学年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个批次进行,上批次出站评议和本批次进站评议同时进行,时间分别安排在每年1月上旬和6月上旬,其他时间不再受理。


第二章  评议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进出站评议工作组,负责对各学院(系)推荐的进出站博士后人选进行审核评议。

第五条  评议工作组成员一般由9人组成,由学校优先从现有各学部中的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或知名教授中选定,每个学部专家所占比例大致相当,成员中不担任学校、学院(系)党政领导职务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1/2。

每届评议组成员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对评议组成员进行动态调整,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稳定性,每年调整人员数量不应超过工作组成员的1/3。

第六条  评议会议须工作组4/5以上成员到位后方可进行。若成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而未达到参会人员最低数量,学校将邀请本学部其他专家代为参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纳入评议工作组:

(一) 与拟进出站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 与拟进出站人员有师生关系的;

(三)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进出站博士后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评议公正的。


第三章  评议程序


第八条  评议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工作组成员共同推选产生,全面负责进出站评议工作。

第九条  评议工作流程

(一) 集体研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细则》中关于进出站管理的规定;

(二) 集体审议进出站候选人材料;

(三) 对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

(四) 投票表决,确定候选人进出站资格。

第十条  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全体与会成员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投票表决后现场唱票、公开计票。监票人由组长指定1至2位成员担任,计票人由人才办工作人员担任。表决结果由组长当场宣布,人才办工作人员现场记录,全体评委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评议工作组成员应承担保密义务,除按规定公布的信息和受委托做出解释的事项外,其他会议资料和讨论内容均属保密范围。评议工作组成员不得向拟进出站博士后人员通报情况和解释原因,因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工作造成影响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会议表决决议、选票及其他相关材料均由人才办统一收回并存档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才办负责解释。





























































































抄报: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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