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管多种所有制企业竞争?

来源:学科建设与科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5-18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最重要的经济社会现象之一,这一发展形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何认识一现象,关系到人们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运行机理的深入理解,也有助于明确思路,完善现有监管制度和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石明明老师及其合作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表明,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竞争制度与民营经济竞争制度、国有企业独家垄断经营制度具有明确的区别。典型的表现就是,经典国有企业最大化社会福利这一“事前”策略将与“事后”的全局最优结果会发生偏离。政府如果不考虑行业特征及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互动特征,仅是要求国有企业最大化社会福利,可能将无法实现初衷。政府最优监管机制既不等价于要求国有企业最大化社会总剩余,也不等价于要求国有企业完全模仿民营企业,而是需要综合权衡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效率、国有企业剩余损失和内部化策略外部性的收益等具体条件进行机制设计。

文章提出,监管者需要遵循一项重要的规制实施准则,即国有企业的规制规则必须清晰、透明、可预期。政府需要明确自己规制的目标、时机、策略、力度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对自己的规则做出可置信的承诺,前瞻性地引导竞争预期。否则,模糊的规则可能会发出更紊乱的信号,会引致博弈均衡的不稳定或使市场无法达成稳定的均衡,从而引发更复杂的宏观经济层面的产出波动。

对于未来我国下一步的垄断行业改革,文章建议,在国有垄断行业改革初期,在打破行业准入壁垒、引入民营企业进入阶段,尽管国有企业的行为需要作出适应性调整,但保持或接近于保持传统规制模式,即要求国有企业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是有利于社会福利同时也是必要的。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及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规制机制必须做出及时的调整,通过区分垄断类型和市场背景来设计合适的规制方案,通过动态规制机制重构不断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多种所有制经济竞争、策略外部性与政府规制机制》

石明明、张小军、阙光辉

《经济研究》201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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