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业务关系与新闻报道质量

编辑:宣传信息事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06

中国资本市场中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制度存续已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该制度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近年来,有关该制度存在合理性的争论以及变革的呼声不绝于耳。2019年底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不再是指定媒体,而调整为“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2020年9月,证监会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单》。一时之间,市场上再次出现了有关指定媒体未来前景和发展出路的激烈讨论。

此前市场上的普遍质疑是: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时承担着新闻采编和信息披露的职能,并向上市公司收取高额费用,其独立性可能面临严峻挑战,进而可能会影响其新闻报道质量。上市公司通过关联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获取有利的新闻报道究竟只是个例,还是资本市场上的普遍现象?这无疑是学者、投资者均十分关心的问题,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必然能为新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落实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遗憾的是,当前关于该问题的研究仅停留在规范性分析层面,尚未进行科学系统性的实证分析与检验。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的汝毅老师及其合作者在《管理世界》上发表的《信息披露业务关系与新闻报道质量》一文利用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特有数据,基于“偏差说”“信息说”和“独立说”等可能假说,对该问题进行系统地探讨。论文结果发现,第一,与非关联的情形相比,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会发布更多关联公司的新闻报道,这些报道内容更加详尽、情感上更加正面、信息含量更低;第二,当公司承受负增长业绩压力时,关联媒体更倾向于保持沉默,但一旦报道,其内容的乐观程度更高。公司信息环境越差或者双方业务关系越紧密,关联媒体的报道内容也越乐观;第三,投资者认可上市公司减少信息披露媒体数量这一做法,对其市场反应为正。使用倾向得分匹配的方法纠正变量自选择偏差,文章的结论依旧稳健。论文的实证结果支持信息披露业务关系会影响媒体独立性、进而损害新闻报道质量这一假说。

本研究丰富了媒体报道质量的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补充了关于企业利用媒体报道进行资本运作的证据。同时,本研究为资本市场上正在持续开展的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经验证据,并从多方面提出具体政策建议。例如: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应当严格遵守新闻生产和经营两分开的原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进一步分离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信息披露和新闻生产的功能;通过招标等方式可以让更多符合要求的媒体参与其中,对媒体的声誉资质进行综合评价;对违规媒体给予暂停甚至取消信息披露资格的惩戒等等。


薛健,汝毅(通讯作者).信息披露业务关系与新闻报道质量.管理世界,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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