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开放与共享研讨会在京召开

编辑:宣传信息事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9-19

2021年9月1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生态竞争跨学科交叉平台、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阐释党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研究”课题组共同举办的平台经济开放与共享研讨会成功召开。来自政、产、学、研、用不同领域的领导、专家汇聚线上,就平台经济开放与共享问题进行了深度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副书记、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生态竞争跨学科交叉平台首席专家易靖韬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比较典型的是超级平台的垄断问题。他认为,超级平台的垄断对整个商业生态的影响具有很强的负面性,也给传统意义上的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数字经济形态中跨边界、跨地域、跨行业的特征使得监管难度加大,亟需监管调整。我国提出以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来驱动经济新的增长,打造新的增长极,而超级平台的垄断严重阻碍了数据要素的充分流动,并形成了竞争壁垒。他指出,商业生态最大的活力来源于共享开放,互联互通因而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包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内的多部门接连发布行政指导和公告,针对恶意屏蔽网址链接等行为开展重点、专项整治,要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的措施,这给市场释放了强烈信号,即国家是大力提倡和推动互联网平台开放、互联互通的,这也是未来保证以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来驱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举措。

从早期一个比较粗放式的成长,到现在发展到要追求高质量、精细化的成长,他认为,相应的制度监管是适逢其时,平台企业也要顺应当下的新要求,主动拥抱监管的变化,主动调整商业逻辑,去适应市场的要求与满足社会的期待。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教授认为工信部此轮互联互通整治活动主要针对的是平台垄断问题最为严重的社交平台领域,相关举措高度遵循了互联网互联互通的基本精神。他指出反垄断的关键是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罚款。平台生态内外隔离封锁的“网络孤岛”现象,是我国平台领域无序扩张形成的重要诱因,互联网企业千方百计将自己的用户圈禁在生态当中,企图以一劳永逸地攫取用户数据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

他强调要高度关注社交平台领域的互联互通问题,作为最大即时通信平台的微信,需要做到尊重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选择权,无歧视对待用户转发的所有链接、内容,如果内容本身触发法律法规,当然可以按照平台治理规则进行屏蔽封杀,除此以外不应设置其他不合理规则。他指出我国当前亟需打破中国移动互联网底层垄断,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中美之间数字经济差距越来越大,很大程度上缘于反垄断执法不力,没有很好的维护竞争秩序,导致一家独大和资本无序扩张。他呼吁工信部下一步应该果断采取措施,催促平台企业尽快实现互联互通,市场监管总局也应当加强数据垄断相关的反垄断执法,促进数据的共享流动。

他认为,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就是为了更好地服务老百姓与数据生产要素,包括提出区块链技术,也是为了更好地打破垄断以及促进数据生产要素的价值实现。数字经济本质是开放共享的,应当按照打破垄断,阻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基本方向与思路去发展。

中国社科院战略研究院李勇坚教授就平台自我优待和平台开放的关系进行了发言,认为互联网平台封闭背后是以平台自我优待为理论基础的。数字平台在主导市场有着特殊地位,扮演着信息内容过滤作用的看门人,当看门人平台或者核心设施利用这种优势地位进行自我优待,就形成生态竞争的优势,这是我们值得警惕的行为。他指出互联网平台自我优待的问题其实就是互联互通的问题,需要考虑效率和交易成本的关系,平台自我优待对创新、公平与社会进步的影响,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隐私保护。他认为就具体措施而言,工信部此次的举措是以业务主管部门的视角来要求进行互联互通,这是中国特色的一个解决方案,也代表了全球的趋势,即从反垄断事后救济手段变到事前的监管,这是非常重要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巍认为封禁行为或者恶意屏蔽与“二选一”行为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均限制了经营者和用户的公平自由交易权,使原本开放包容的互联网呈现碎片化,影响了数据资源的自由流动和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此外,他指出超大型平台企业的‘掐尖式封禁’将具有颠覆性技术、创新性经营模式的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列入封禁名单,拒绝这类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与自身的超大平台进行互联互通,对中小初创企业的生存发展构成威胁。他强调此次监管部门整治互联互通的举措将构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生态体系,后续监管部门需要打出一套“组合拳”,给中小企业提供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创新机会,引导企业真正聚焦于技术创新,助力我国在全球科技领域提升核心竞争力,聚焦服务社会公众,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态势,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由社会公众共享以及共同富裕的目标。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党委书记,清华大学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清华大学创新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刘涛雄教授指出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初心和应有之意,“梅特卡夫定理”表明一个网络价值和它的节点处的平方是成正比的,如果允许网络链接被隔离,将大大损害了整个互联网的价值和经济效率,违反互联网技术发展原则的屏蔽链接行为是绝对不能鼓励的。此外,他认为平台经济下反垄断的评价标准是动态效率和动态竞争而非规模,为了维护动态效率而损失一点静态效率是必须的。屏蔽封杀导致的进入障碍是平台经济反垄断最核心的内容,大数据背景下垄断行为愈发隐蔽,监管部门应适时提升监管能力积极应对,尽可能消除进入障碍。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微观经济学研究室主任,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杜创教授认为互联互通既能够充分实现网络效应,又能够使市场保持一个相对竞争性的结构。他强调从事后视角来看,强制性要求互联互通不会对效率造成影响,对开放数据有所顾虑的观点大多是从基于保护用户隐私的角度提出的,保护隐私确实很重要,但是也不能够因为保护隐私就放弃了开放的数字生态,可以参照借鉴欧盟的数据可携带权规定,让用户本人做出选择,使得个人可以在同类或相似服务的不同服务商之间方便转换,在经济的效率和保护隐私之间达成一个很好的权衡。

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发展中心主任、副教授陈端认为平台经济不光是目前互联网企业的一种发展范式,它可能是构成了未来经济社会转型的一个整体的方向型的范式转型。此轮反垄断执法一方面是强化市场监管,另一方面是强化方向引领,尤其是以共同富裕作为目标导向,把互联网企业积蓄的发展动能导引到推进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业态创新的方向。她指出,重塑整个互联网经济的生态体系和激励体系是一个宏大的命题,需要深入思考如何塑造这一体系的问题,追求一个更高程度、更高层面的再平衡与更和谐。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方兴东认为互联网的核心就是围绕互联互通,其是互联网的一个默认规则与互联网价值实现的基础,近来很火爆的元宇宙理论就将互联网互通作为基本架构。他指出互联互通会让网络更不安全的观点过于片面,安全问题是一个真问题,但它不应成为屏蔽封杀的借口。他将封闭的生态垄断比喻为“围墙花园”,指出互联网治理和平台治理需要从顶层设计的提出解决方案,也是数字经济大国普遍面临的共性问题,对域外的经验可以有所借鉴,实现平台之间无选择、无歧视、无差别、无条件的开放和互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指出平台经济是一个规模化较强的经济,这导致数字市场的集中度较高,平台企业的经营方式和模式是千变万化的,哪些行为是合法合理的需要仔细甄别,同时对平台经济生产要素——数据的保护与利用也要结合其本身的特点进行研究。他认为平台经济更加凸显了消费者的主体地位,但这种主体地位在得到加强的同时又受到超级平台的损害,互联互通问题绝对不是一个方不方便的问题,是保护消费者一个严重的大问题,同时也是促进生产要素,数据流动、数据共享的大问题,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消费者利益都是在互联互通当中得到充分体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指出工信部此次行政指导有助于完善竞争体制,让数字平台之间能够充分的、自由的、公平的竞争,促进平台间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同时也进一步构建平台和平台之间,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生态环境。屏蔽封杀与断链等不符合开放共享的互联网基本精神的行为是绝对不能被允许的。最后,消费者也应当在平台的发展当中通过协同共治,行使自己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来优化我们数字经济的生态环境,释放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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